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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武汉市商品房申办户口是如何规定的?

信息来源于: 发布时间:2012/5/20
依据:《关于外地人员购买商品住宅办理武汉市常住户口的实施办法》(武公户〔2003〕9号);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》(武政办【2008】178号);《关于印发<武汉市购买住房申办武汉市常住户口实施细则>的通知》(武公通字[2009]1号)。
入户条件:
1、凡户籍不在武汉市中心城区(含江岸区、江汉区、桥口区、汉阳区、武昌区、青山区、洪山区等七个中心城区及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、东湖新技术开发区、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)具备合法身份证明的中国公民,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,在我市中心城区购买住房面积在100平方米(含100平方米)以上和总价超过50万元(含50万元),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。
中心城区农业户籍人员,具备上述条件的,可办理“农转非”户口。
2、凡户籍不在本市和本市中心城区以及远城区农业户口的中国公民,2008年11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,在远城区购买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(含90平方米)和总价超过30万元(含30万元)的,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。
3、1996年10月7日至2008年10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的中国公民,在中心城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宅总价在30万元以上,或者购房总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上的,可在住房地申办武汉市非农业户口。
4、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房申请人,可办理本人、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即18周岁以下子女)共3人的武汉市非农业户口。
5、在中心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,在武汉市公安局办证大厅申请办理;在远城区购房申请入户的,在远城区政务中心或公安分局设立的办证窗口申请办理。
户口迁移的办理流程:
1、市局户政处窗口受理申办。
2、市局户政处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《准予迁入证明》或《批准入户通知单》,或告知不予办理的理由。
3、申办人员凭户口《准予迁入证明》或《批准入户通知单》办理户口迁移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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