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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西湖区生育保险办事指南

信息来源于: 发布时间:2012/6/22
一、生育保险基金

生育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。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、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的其他资金构成。

职工个人不缴费。

用人单位是指区内各类企业、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。

二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

1、生育津贴;2、护理假津贴;3、生育医疗费用;4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;5、国家和本省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。

三、女职工的生育或流(引)产和获护理假的规定

1、正常生育的,产假为90天;难产的增加15天;多胞胎生育的,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;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,增加30天。

2、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,产假30天;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(引)产的,产假为45天;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,产假为90天。

3、女职工生育,符合计划生育晚婚政策并领取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,其配偶获10天护理假;

四、生育、护理假津贴

1、生育、护理假津贴以日支付标准,即津贴=假期时间×日津贴标准

2、日津贴标准=上月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÷30日

3、区工伤、生育经办机构将津贴核实后,拨付给单位,单位发给职工;

4、拨付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,其差额由职工单位补足;高于标准,单位自留用于职工福利。

五、生育医疗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

1、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、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、接生费、手术费、住院费、药品费、产后访视费。

2、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(取出)宫内节育器,皮下埋植(取出)术、流(引)产、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。

3、费用以定额、限额标准支付医疗机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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